静宁县翔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小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6MA72N5XY9L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东关村东关巷2号瑞东苑小区1幢商铺2层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静)市监罚〔2026〕55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水费代收二次供水价格批复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份之前以4.1元/立方米,2025年10月-11月以5.2元/立方米,2025年11月份之后以5.1元/立方米向静宁县瑞东嘉苑小区业主收取水费,2025年10月之前的政府居民用水定价是3.9元/立方米,2025年10月之后的政府居民用水定价是5元/立方米。当事人同期共收水费12570.1元,超出政府定价差额为577.2625元。
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5号),公共照明费自2023年1月5日起明令取消。当事人同期以4元/户/月收取,共收取139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静市监责改〔2026〕60号),要求当事人按照甘发改价格〔2023〕5号、静政办发〔2025〕53号等政府定价文件的规定停止收取公共照明费及在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水费代收二次供水价格批复前停止收取二次供水水费。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静市监责退〔2026〕8号),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水费差额577.2625元、公共照明费1396元(合计:1973.2625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退还期届满后3日内,将退款清单报我局查验。
当事人于2026年4月30日向我局报送了静宁县翔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市场监管局对我小区检查情况的整改报告》(静鸿翔司〔2026〕06号)文件,随文附送了《瑞东嘉苑退费明细表》。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自2026年4月起已按照甘发改价格〔2023〕5号、静政办发〔2025〕53号文件的要求,停止收取公共照明费和二次供水水费,建立了收费台账审核机制,完成了对静宁县瑞东嘉苑小区业主公共照明费、加收的二次供水水费共计1973.2625元的清退。
综上,当事人在2023年10至2025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水费代收二次供水价格批复的情况下,未按照静政办发〔2025〕53号等政府定价文件的规定,自定标准收费,向静宁县瑞东嘉苑小区业主收取超出政府定价的水费577.2625元;依据甘发改价格〔2023〕5号等政府定价文件的规定,公共照明费自2023年1月5日起明令取消,当事人同期向静宁县瑞东嘉苑小区业主继续收取公共照明费1396元,共计1973.2625元。
对静宁县翔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198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980元,大写壹仟玖佰捌拾元整。
1980.00元
静宁县市场监管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