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酷德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京京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MA3CG9DR98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李韩村南首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18
2019-01-14
(2018)鲁1625民初278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酷德电器有限公司与武汉叁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兴市监处罚〔2026〕819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燃气煲仔炉,规格型号:SPTT8.5/25.5-A3-1,经检验,能源合理利用不符合GB 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的要求,依据《山东省商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共生产8台,一台备样,剩余分别销售给河北张总6台,销售价格250元/台,销售给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1台,销售价格为200元/台。当事人不能提供成本费用,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900元,违法所得共计1700元。当事人无法召回不合格的产品。经办案系统查询,当事人三年内未发生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3.山东酷德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4.李京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张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6.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库存情况,
7.销售单据,证明当事人该批次产品的销售情况,
8.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产品的检验情况;
9.执法办案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经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情况下,本局全部予以采信作定案证据使用。
1.没收规格型号:SPTT8.5/25.5-A3-1燃气煲仔炉1台,2.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3.罚款3420元。
3420.00元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