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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大众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昌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DURAN9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兴隆乡兴隆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07月06日申领了《营业执照》,于2021年09月01日申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大方县兴隆乡兴隆街上职业,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常营业,当事人2023年9月26日——2025年9月25日期间,有6个多收费的项目,分别有同一患者,同一次住院收取床位费超实际住院天数涉及患者12人,多收次数12次,多收金额:111.78元,其中医保支付多收100.602元,个人自付多收11.178元;医生诊查费超实际住院天数多收费涉及患者2人次,多收金额3.6元,医保基金支付多收3.1725元,个人自付多收0.4275元;心电监测按小时收费超本次住院时间涉及患者4人次,多收金额93.6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多收84.24元,个人自付多收9.36元;同一时间段,多部位超声检查,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多收费涉及患者22人次,多收金额1801.845元,医保多收1460.187元,个人自付多收341.658元;同一患者,同一天内,收取一次性导尿的费用,同时收取留置导尿费用涉及患者26人次,多收次数26次,多收金额234元,医保支付多收209.7元,个人自付多收24.3元;同一患者,同一天内,收取"肩周炎推拿治疗"的费用大于1次涉及患者10人次,多收次数10次,多收金额198元,医保基金支付多收178.2元,个人自付多收19.8元。上述多收共计6个项目,共计多收费用:2442.825元,其中医保基金多收:2036.1015元,个人自付多收:406.7235元。再查,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同一患者,同一次住院收取床位费超实际住院天数多收费、医生诊查费超实际住院天数多收都是因为当天病人原本没有打算出院,临时需要转院,但当天也接受治疗就计费了;心电监测按小时收费超本次住院时间,是因为医生医嘱结束时没有通知护士,护士执行医嘱时计费错误导致多收费;同一时间段,多部位超声检查,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多收费是因为按当事人的理解就是做多个部位就应该出多个报告,所以造成了多收图文报告的费用;同一患者,同一天内,收取一次性导尿的费用,同时收取留置导尿费用,也是当事人认为一次性导尿应收费,留置导尿需要观察也需要收费;同一患者,同一天内收取"肩周炎推拿治疗"的费用大于1次,是因为当事人认为是按部位收取,不知道是按次收取导致多收费用。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无服务事实收取费用的项目共计多收费用:2442.825元,其中医保基金多收:2036.1015元,个人自付多收:406.7235元,核查时,当事人已把涉及医保多收的部分全部退回给医保局。涉及个人的部分,核查后立即统计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患者进行退费,对于联系不上的,当事人在公示栏进行公示查找患者进行退费,最终已退款成功的是10人次129.537元,拒收款的24人次97.371元,联系不上的是42人次179.8155元,共计未退费用是277.1865元,故违法所得是277.1865元。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经我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柒元壹角捌分陆厘伍毫(¥277.1865元)。 2.罚款人民币肆佰零陆元柒角贰分叁厘伍毫(¥406.7235元)。 综合上述第1、2项合并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佰捌拾叁元玖角壹分(¥683.91元)。
409.72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2
方市监处罚[2023]45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07月06日申领了《营业执照》,于2021年09月10日申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化验室里靠窗位置摆放有一台正在使用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内试剂盘上发现摆放有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R1LDH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乳酸底物法)1支(规格:40ml/支,生产批号:20220704,使用期限:20230703,生产厂家:浙江卓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172400722)和R2LDH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乳酸底物法)1支(规格:20ml/支,生产批号:20220704,使用期限:20230703,生产厂家:浙江卓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172400722)。 还查:当事人化验室使用的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LDH(R1LDH+R2LDH)系于2022年12月20日从贵州省毕节市锦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盒共200ml(40ml/支×2支+20ml/支×6支=200ml),进货单价为340元/盒。2023年10月26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询问化验室的工作人员,得知该失效的医疗器械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LDH(R1LDH+R2LDH)是用于检测心肌酶中的[LDH]乳酸脱氢酶项目,检测仪器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化验室的电脑里调取并打印从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10月26日关于心肌酶中的[LDH]乳酸脱氢酶项目的检验报告共25份,分别为:王兴刚于2023年10月26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李振全于2023年10月26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张昌鑫于2023年10月25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张永康于2023年10月23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李昌菊于2023年10月20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李守均于2023年10月19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李朝华于2023年10月14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卢光荣于2023年10月12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周真华于2023年10月8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傅贤琴于2023年10月5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黄勖晟于2023年9月30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王光林于2023年9月11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熊廷芬于2023年9月2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李声珍于2023年8月29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陈玉祥于2023年8月19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王成寿于2023年8月13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周遵单于2023年8月12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黄世国于2023年8月10日检测[LDH]乳酸脱氢酶的检验报告1份,郑香熬于2023年8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