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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果篮水果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志红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8MAEJELEL4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9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5〕261号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紫果熟了”网店于2025年8月8日上架销售商品“贝贝南瓜”,编辑该商品信息时,将参数栏中“是否为有机食品”选项设置为“是”。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贝贝南瓜的有机产品认证材料或证明,涉案商品是从普通农户处收购,并非有机认证产品。当事人称设置“是”为工作人员失误,系统默认选项为“是”,未认真核对。除商品参数选项外,该商品页面及店铺内未发现其他使用“有机”字样或图案进行宣传的内容。 2025年8月22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当场下架了涉案商品链接。经查,自2025年8月8日上架至2025年8月22日下架,该商品共销售6单,每单1件,单价9.5元/件,销售额共计57元。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贝贝南瓜的供应商资质、购进凭证及合格证明。 上述商品链接是当事人聘请兼职人员编辑发布,支付劳务费用150元;拼多多平台根据成功销售订单,按0.6元/单向当事人收取广告推广费用。涉案商品共售出6单,平台广告费用3.6元。综上,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总费用共计15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当事人拼多多平台网店页面截图、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工单及附件,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贝贝南瓜的进货凭证、供应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 5.当事人拼多多平台网店后台销售记录截图,证明涉案商品的销售情况。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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