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超视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利利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EHN3UK6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44号-1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2968号
郑州超视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超视立渐变焦眼镜店为同一经营主体,在大众点评平台店铺“超视立远近一体镜专业定制中心(郑州紫荆山路店)”宣传有“已服务40万+顾客,98%说‘一对一定制的花镜更舒适’”的内容,无法提供宣称内容数据的依据或实际调查数据。当事人委托河南中原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涉案宣传材料,可以提供发票和委托合同,宣传费用为200元,故我局认定广告费用为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认为适用从轻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3.1.1从轻等级“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700元。
7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