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闫敬伟水果批发门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敬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23MAB3A9FP9C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事处南家庄水果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子长市局市监处罚〔2025〕3号
经调查,2024年11月13日,子长市闫敬伟水果批发门市以6元/斤的价格在西安雨润水果批发市场采购了5斤小台芒果,且当日以22元/千克的价格将该小台芒果上架销售。2024年11月14日,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菠菜进行了抽样送检,根据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0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24112551显示:该小台芒果的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0.096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期限和途径,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小台芒果,该店负责人委托店经理现场陈述同批次小台芒果已售完。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方索取票据,未建立食品采购台账、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未建立销售记录。销售所得款项为1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违法所得认定为110元。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明当事人在当年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过。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3.罚款2000元(贰仟元)。
罚没合计2110元。
2000.00元
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