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夷山市长者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洪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82MAC6MCUJ3H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中山路10号201室;福建省武夷山市中山路10号3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2025年上半年,当事人从武夷山市中心农贸市场老陈干货店购进“椒盐”和“太太乐纯芝麻香油”,“椒盐”购进价为10元/瓶,“太太乐纯芝麻香油”购进价为8元/瓶。2026年1月22日,当事人从武夷山市青岛啤酒总代业务员处购进“崂山啤酒”,购进价为1.5元/瓶。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未主动索取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资质及进货查验记录。2026年4月26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上述已超过保质期食品,其中“椒盐”1瓶,“太太乐纯芝麻香油”1瓶,“崂山啤酒”6瓶,货值共计人民币27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椒盐”、“太太乐纯芝麻香油”、“崂山啤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餐饮经营场所存放、准备用于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椒盐”1瓶、“太太乐纯芝麻香油”1瓶、“崂山啤酒”6瓶; 3、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
-元
福建省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