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和田智鹏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学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MA7761TL8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伊里其乡和丰社区乌鲁木齐北路和丰小区8号楼4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3
(2025)新3201民初3458号
保险纠纷
和田智鹏商贸有限公司
田地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田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6〕51号
在你公司会计资料2023年9月30日记-060记账凭证中发现长沙琚奎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8月7日向你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发票代码:043002200211,发票号码:17209513、货物名称*照明装置*灯具,金额1132.67元,税额11.33元,价税合计1144元),并计入“应付账款”会计科目中核算。 经调取核查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未查询到你公司与长沙琚奎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交易记录。经核实确认,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伟于淘宝网店铺“灯思源家居”采购灯具,对应订单编号:3439***0501;灯具款项由马学伟通过支付宝渠道转账支付宝陈忠林个人账户。 你公司与长沙琚奎贸易有限公司未签订购销合同,未发生实际货物交易,无法提供货物流、运输等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与长沙琚奎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业务情况下,取得开票方开具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