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香禾米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剑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D0BPLP7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夹堤村综合楼一楼清溪路19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明:经查明:2023年10月14日,保康县香禾米线餐饮店和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入驻美团协议。2025年12月22日,投诉人投诉的产品“骨肉相连”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从个体工商户刘进雄处购进预包装食品原材料“骨肉相连”3袋,截至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同批次产品已全部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和实体店线下销售完毕,店内销售的菜单上仅标注了小吃“5 骨肉相连”,未标注其他信息。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冰箱内有1袋预包装食品“骨肉相连”,是其于2025年12月20日从个体工商户刘进雄处再次购进的同类型预包装食品原材料“骨肉相连”1袋,购进金额15.00元/袋。商品名称:“骨肉相连”(速冻生制),配料:新鲜鸡胸肉、鸭软骨、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辣椒红、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主料含量:鸡胸肉≥55%+软骨≥11%,产品类型:菜肴制品、鸡肉制品、非即食,净含量:750g,产品执行标准:SB/T10379,生产许可证号:SC11137078204097,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日,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制造商:诸城市宏福泽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诸城市辛兴镇新兴路中段,产地:山东潍坊,销售商:诸城明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薛馆路大高乐埠村南。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原材料加工后在美团店铺销售,在美团上显示商品名称:骨肉相连2串,商品描述:猪肉(主料)、咖喱(辅料)、五香(口味)。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店铺,发现其合计销售了骨肉相连1单,每单5.00元,销售金额5.0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食品《检验报告》,且当事人已现场将美团店铺商品“骨肉相连”的商品配料改正为鸡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07所列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综合裁量,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处没收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18.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3.50元。
18.5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