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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台城承盛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清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781MA7JAK5AXE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268号星光城广场1栋103、104、1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烟处﹝2026﹞第22号
2026年5月24日10时1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268号星光城广场1栋103、104、105室“台山市台城承盛商行”(许可证号:440781124292,店面招牌名:美宜佳)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双喜(硬红五叶神)8条、双喜(硬金五叶神)6条、贵烟(跨越)4条、黄鹤楼(硬8度)4条、双喜(硬祥和好日子)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3条、黄山(金皖烟)2条、黄果树(长征)2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利群(新版)2条、七匹狼(纯境)2条,共11个品牌规格合计38条。由于当事人曾清梅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麦燮赏在现场且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为了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4J0015405)。 我局经依法立案后查明,上述卷烟为当事人曾清梅所有。当事人曾清梅已在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如下:许可证号:440781124292,字号名称为“台山市台城承盛商行”,经营者姓名为曾清梅,经营场所为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268号星光城广场1栋103、104、105室。当事人曾清梅因在外地还有生意经营,其店内的经营业务是由其雇佣的员工即现场负责人麦燮赏负责管理;当事人曾清梅未能到台山市烟草专卖局处理案件,并委托麦燮赏办理本案事宜。上述卷烟是在送货上门销售卷烟的烟贩子(中年男性,称呼其为“吴老板”,经查真名叫吴伟鹏,男,店铺地址为台山市台城龙舟路32号16号车房,字号名称为“台山市台城集源商行”,已被立案查处)处购进的,购进后放在店铺内,尚未售出即被查获。调查过程中无法取得已经售出的违法卷烟品牌、数量记录。被委托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卷烟进货价与销售价没有具体证据证明,我局对其供述的价格不予采纳。查获的卷烟经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该批卷烟价值为6820.00元。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和调查证实:双喜(硬红五叶神)8条、双喜(硬金五叶神)6条、贵烟(跨越)4条、黄鹤楼(硬8度)4条、双喜(硬祥和好日子)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3条、黄山(金皖烟)2条、黄果树(长征)2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利群(新版)2条、七匹狼(纯境)2条,共11个品牌规格合计38条,属真品国产卷烟。被委托人麦燮赏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且条盒上激光打码的地区识别码为非本地区码,实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6820.00元。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曾清梅在本案以前没有因涉烟违法行为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询问笔录、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曾清梅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罚款477.40元
477.40元
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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