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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饕饕客黑鸭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立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C40WP5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官渡镇武陵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92号
1、当事人代立龙于2016年8月开始在竹山县官渡镇官渡街武陵路自有临街一楼门面房内注册开办熟食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今。因当事人近期外出,授权委托其妻子钟发丽全权代理案件调查处理等一切事宜。 2、2026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抽查陈列待售的熟食牛肚和猪脚的原料进货查验情况,当事人现场仅能提供上述两种食品的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票据,不能提供同批次肉制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证。当事人现场制售的牛肚和猪脚是2026年1月下旬从竹山县城关镇自强冷冻批发部购进的,货到后拆封包装进行初加工时,丢弃了包装盒,未留存出厂合格证明及动检证明。根据现场检查调取证据及证人证言,认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已构成进购食品未查验留存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3、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储藏室检查发现有已经超过保质期的13.7kg凉拌笋丝、5.2kg健康素肚丝和3.1kg五仁酱丁存放待加工,另在熟食展示柜内发现有成品2.6kg凉拌笋丝、2kg素肚丝和1kg五仁酱丁陈列待售。根据现场检查调取证据及证人证言,认定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储藏室检查发现的过期食品原料是2026年2月8日从襄阳市先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笋丝共购进2件约18kg,进价12.2元/kg,已使用4.3kg,现存13.7kg;素肚丝同批次共购进3件约30kg,进价3.5元/kg,已使用24.8kg,现存5.2kg;五仁酱丁同批次共购进3件约15kg,进价7元/kg,已售出11.9kg,现存3.1kg。涉案过期食品原料共计22kg,货值金额207.04元。现场贮存待售的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的成品熟食凉拌笋丝、素肚丝和五仁酱丁共计5.6kg,售价都是16元/kg,货值金额共计89.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规范性财务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进购食品原料未查验肉制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售熟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处罚。 综上所述,经办案人员合议,本着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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