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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南二路西酱坊虎皮鸡爪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文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104MABPQNN43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南二路180号菜篮子市场外围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6〕251号
经查,当事人张文炳同时经营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西酱坊卤制品坊(食品小作坊),该小作坊主要从事酱卤肉制品加工生产。当事人将其作坊自行加工制作的鸭肠、鸭头、鸭肚、鸭胗、鸭舌、鸭肝、牛肉、鱿鱼、虎皮土鸡爪、微辣鸭脖、翅尖、鸭心共计12种熟制卤制品,运送至其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南二路的西酱坊虎皮鸡爪店用于对外销售。 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对上述在售卤制品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除鸭头检测项目合格外,其余11种卤制品均检出日落黄成分。根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日落黄、柠檬黄着色剂不得用于熟制酱卤肉制品,当事人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日落黄,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主观明知上述着色剂禁止在卤肉制品中使用,为提升卤制品外观色泽、促进销售,仍擅自超范围添加使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所作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询问等全部案卷材料及检测结果均予以认可,无任何异议。 经当事人确认,涉案12种卤制品现场货值合计3895.2元,其中鸭头货值120元,其余11种检出日落黄的不合格卤制品货值3775.2元。涉案卤制品均系当事人自有小作坊自行加工生产,无外购购进票据及购进价格。另查实,当事人米东区西酱坊卤制品坊的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情况,已由公安机关另案调查处置,本局仅对其高新区(新市区)门店销售违法食品的行为予以查处。
1.没收涉案食品添加剂日落黄430克、柠檬黄130克;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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