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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东方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图尔松古丽·麦提克热木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1MA78HT4D0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帕尔其幸福小区一栋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1
(2025)新3222民初9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和田东方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阿卜杜萨依提·托合提瓦柯
墨玉县人民法院
2
2025-03-17
(2025)新3222民初9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和田东方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麦麦提艾力·哈力克
墨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县市监处罚(2026)67号
经查明,和田东方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5日。公司住所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帕尔其幸福小区1栋,主要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目前,在和田县承接罕艾日克镇幸福小区的物业服务(包括居民停车场地占用费和临时停车费的收取和管理)。当事人2025年6月13日,对罕艾日克镇幸福小区的停车收费系统进行更新安装,安装过程中更新安装系统的人员,因为不掌握和田县辖区临时停车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依据和田市的标准对临时停车的收费进行设定,设置成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按2元/辆·小时收取,每超过一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不超过6元/辆·天。根据和田县发改委《关于和田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和县发改[2023]761号)中的政府指导价标准,临时停车收费应“在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临时停车按1小时内免费,超1小时按2元/车·时收取,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不超过6元/车”的标准执行。当事人不执行上述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幸福小区临时停车费用时,停车时长超过半小时,不到一小时时,收取停车费用2元;超过一小时,不到二小时时收取停车费3元;超过二小时,不到三小时时收取停车费4元;超过三小时,不到四小时时收取停车费5元;超过四小时,不到五小时时收取停车费6元。每一次临时停车不到一小时时多收费用2元;超过一小时,不到二小时、超过二小时,不到三小时、超过三小时,不到四小时、超过四小时,不到五小时等时间段多收1元。2026年4月9日,经当地村委会干部提醒,当事人联系安装系统人员,2026年4月10日上午对收费系统进行重新设定,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和田县发改委《关于和田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和县发改[2023]761号)中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设置。2025年6月14日1点39分至2026年4月10日12点32分共计产生临时停车收费4442笔。其中,违规收费3579笔。2025年不超过1小时段临时停车费多收费用2008元、2025年超过1小时,不超过6小时段临时停车费多收费用996元、2026年不超过1小时段临时停车费多收费用1382元、2026年超过1小时,不超过6小时段临时停车费多收费用853元.共计多收临时停车价款5239元,获取违法所得5239元。因,2025年6月13日,罕艾日克镇幸福小区停车收费系统更新,在此之前的临时停车“入场时间”“停车时长”一栏均为空,无法对当事人2025年6月13日之前的收费情况进行调查。2026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通知当事人15个工作日内退还多收的临时停车费。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退还情况报告》称“因当事人只有临时停车车主的车牌号信息,无法与车主联系。同时,在小区门口和罕艾日克镇中心街道张贴退还公告,但是依旧没有相关车主对接退还多付价款事宜。”。
1.没收违法所得5239元; 2.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5239元。
5239.00元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