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褚峰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褚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8763164732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印联路26号微型企业园A区10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6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6-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宋**
扈**,金*,哈尔滨中米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7
(2026)黑7530执恢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褚峰米业有限公司
邓*
执行文书、拍卖
诺敏河人民法院
2
2024-08-29
(2024)黑01民终46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米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兴摩天建筑工程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5-2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米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兴摩天建筑工程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褚峰米业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3-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米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兴摩天建筑工程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5
2023-04-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中米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2
2024-09-30
(2024)黑7530执恢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某某有限公司与邓*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09
2021-12-23
(2021)黑7530执恢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褚峰米业有限公司、邓*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5-27
2021-04-21
(2021)黑0110民初204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米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煊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46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5-27
2021-04-21
(2021)黑0110民初204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陈**、苗*等与哈尔滨中米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152554.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0-11
2018-06-26
(2018)内07民终7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褚峰米业有限公司与阿荣旗新发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04-23
2018-01-20
(2017)内0721民初1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荣旗新发米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褚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10-26
2017-09-13
(2017)内07民辖终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褚峰米业有限公司与阿荣旗新发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8
2017-07-10
2017-05-04
(2017)内0721财保30号之一
民事案由
阿荣旗新发米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房市监处罚〔2026〕59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4日与黑龙江中褚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代工合同书》,当事人从通河县乌鸦泡镇依山村的农民夏仲军处购进原料,委托黑龙江中褚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绿色食品“褚峰御贡香米”,标签从黑龙江嘉立包装有限公司采购,采购740个,并交予黑龙江中褚农业有限公司使用。经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食品名称不符合GB7718-2025 4.2.1,日期标示不符合GB7718-2025 4.7.1,营养标签不符合GB28050-2025 3.3&3.4&4.1。
经过调查,当事人将该批次“褚峰御贡香米”(生产日期:2026年1月14日,规格:5公斤/袋)成本价为25元/袋,以26元/袋的价格将145袋产品按订单销售给阜阳市茜格商贸有限公司,无库存,“褚峰御贡香米”包装剩余库存595个。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褚峰御贡香米”(生产日期:2026年1月14日,规格:5公斤/袋)货值共计3770元,利润14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知道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召回其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多次联系相关人员提供证据材料,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黑市监规〔2023〕1号)第十一条第(二)项、《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九、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21 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5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45元。
5000.00元
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