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隆阳区阿团调料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焕团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EK9E5A1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社区村民委员会瓦房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24号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5日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瓦房社区村民委员会瓦房街开展蔬菜、水果等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5月26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对隆阳区阿团调料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新姜(姜)进行了抽样,并于2026年6月29日出具了编号No:XBJ26530502725332187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显示对所抽检检验项目新姜(姜)“克百威,mg/kg”,实测值0.024,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0.02”的规定,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止我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新姜(姜)已销售完。因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亦无相关销售台账,故实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追溯,按抽检样品的数量及单价计算,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8.4元,违法所得为38.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38.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38.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3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