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猛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327685689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樟树工业园城北经开区清江北一路30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7
2022-07-29
(2022)赣0982执恢908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安市玖星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9-27
2022-05-10
(2022)赣0982执恢9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安市玖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31430.47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219号
一、2026年5月2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γ-氨基丁酸饮”(产品类别:其他饮料(植物饮料)、生产日期:2026-04-02、配料表:纯化水、海藻糖、百香果浓缩汁、牛脾肽粉(添加量3500mg/100ml)、γ-氨基丁酸(添加量2400mg/100ml)、L赖氨酸、浓缩苹果清汁、天门冬氨酸钙、骨胶原蛋白肽(添加量500mg/100ml)、水解蛋黄粉(添加量200mg/100ml)、山药肽、沙棘、鸡内金、山楂、茯苓、橘皮、甘草、规格型号:300ml(10ml/袋*30袋))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测,出具NO:SP20260399F《检验报告》显示:项目名称:γ-氨基丁酸;计量单位:mg/kg;参考值:≥19200;实测值:767;检验依据:NY/T4887-2025;,得出问题项目:γ-氨基丁酸。
当事人将该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监测结果“γ-氨基丁酸”含量低于明示值。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问题项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造成“γ-氨基丁酸”数值较低的原因是“γ-氨基丁酸”在生产过程中因为高温杀菌等原因迅速衰减导致的,当事人称述分别于2026年4月2日及2026年6月2日生产了2批次该产品,这两个批次的产品是同一工艺生产,“γ-氨基丁酸”都会低于明示值。
经查明,当事人以7.96元/罐的成本共生产了二批次“γ-氨基丁酸饮”(产品类别:其他饮料(植物饮料)、规格型号:300ml(10ml/袋*30袋))成品642罐(20260402批次322罐、20260602批次320罐)。之后以9.8元/罐的价格全部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γ-氨基丁酸饮”货值金额6291.6元,违法所得1181.28元。
二、2026年5月2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亨科思牌多种维生素钙铁锌颗粒(1-17岁)(甜橙味)”(商标:亨科思和图形、批号/生产日期:20260502/2026-05-02、包装规格:120g(6g/袋*20袋)/盒、批准文号:食健备G202036001032)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出具NO:SC10103260093229JD1《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维生素A(以视黄醇计),计量单位:ug/袋(6g),标准指标:65.6-147.6,检验结果:12.2,检验依据:GB 5009.82-2016(第一法);检验项目:维生素D3(以胆钙化醇计),计量单位:ug/袋(6g),标准指标:2.08-4.68,检验结果:0.198,检验依据:GB 5009.296-2023(第二法);得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A(以视黄醇计),维生素D3(以胆钙化醇计)项目不符合Q/JBL 0007S-2024《亨科思牌多种维生素钙铁锌颗粒(1-17岁)(甜橙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2026年5月2日以2.05元/盒的成本生产了一批次“亨科思牌多种维生素钙铁锌颗粒(1-17岁)(甜橙味)”(商标:亨科思和图形、批号/生产日期:20260502/2026-05-02、包装规格:120g(6g/袋*20袋)/盒、批准文号:食健备G202036001032)成品810盒。之后以4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亨科思牌多种维生素钙铁锌颗粒(1-17岁)(甜橙味)”货值金额3240元,违法所得1579.5元。
三、2026年5月17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应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巢月舒TM特膳饮”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检查,当事人提供的“花巢月舒TM特膳饮”(产品类别: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配料表:黄芪、地黄、重瓣玫瑰花、山茱萸、麦冬、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红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阿胶粉、无花果、黑枸杞、甘草、灵芝(赤芝)、亚麻籽、黑豆、葛根、榛子、木耳、生姜、蜂蜜、富马酸亚铁、氯化高铁血红素、焦磷酸铁、角豆提取物、绿茶提取物(含EGCG)、产品规格:100ml(10ml/袋*10袋))外包装显示配料表中添加了“氯化高铁血红素”(依据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6.1 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氯化高铁血红素”属于表 B.1 (续)的化合物来源可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依据6.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氯化高铁血红素”不在附录C中,在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不允许添加)。执法人员现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六篇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二)一般处罚裁量基准:……2.1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102.74元;
二、处货值6.5倍罚款218860.4元。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六篇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二)一般处罚裁量基准:……1.2 货值金额 2000 元以上不足 6000 元的,并处 7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17.8元;
二、处罚款70000元。
综上所述,处罚没款合计296680.94元上缴国库。
288860.4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