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东门如城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斌 |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MA7N4JNX0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西镇南路79号-10(住所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5
(2026)浙06民终38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嘉兴市智者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东门如城有限公司,金**,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铁建城发(新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6-11
(2026)浙0624民初194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谭*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县东门如城有限公司,铁建城发(新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3
2026-05-25
(2026)浙0624民初18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嘉兴市智者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东门如城有限公司,铁建城发(新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4
2026-05-19
(2026)浙0624民初194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谭*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县东门如城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5
2026-05-06
(2026)浙0624民初18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嘉兴市智者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金**,新昌县东门如城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自然资规罚决字〔2025〕第000039号
经查实,当事人新昌县东门如城有限公司以方便群众使用为由,未经依法批准,于2024年6月起,在新昌县南明街道新民村、甘棠村未来农村地块擅自占用2712平方米(合4.068亩)土地建设建筑物,至2025年8月底建成公共厕所2处、水泵房1处、茶室1处、科普馆1处,主要作为公共厕所、水泵房、茶室和科普馆使用。
经核实,该地块属于新昌县南明街道新民村、甘棠村集体土地。2023年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772平方米,其中旱地225平方米、乔木林地390平方米、竹林地1086平方米、坑塘水面24平方米、田坎47平方米;未利用地244平方米,全部为其他草地;建设用地696平方米,全部为农村宅基地。合计2712平方米(合4.068亩),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建筑占地面积1397平方米,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建筑面积1814平方米。
根据中煤(违法2026-012)土地勘测报告,该地块总用地面积2712平方米。非建设用地面积2016平方米,均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符合【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 (市)启用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浙自然资规[2023]19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文件要求。该地块不涉及“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至调查之日起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当事人新昌县东门如城有限公司以方便群众使用为由,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12平方米(合4.068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72平方米农用地和244平方米未利用地上新建的2处公共厕所、1处水泵房、1处茶室,及1处科普馆等5个建筑,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建筑占地面积1397平方米,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建筑面积1814平方米;
3.并处以非法占用旱地225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20元的罚款,乔木林地390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20元的罚款,竹林地1086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20元的罚款,坑塘水面24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20元的罚款,田坎47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20元的罚款,草地244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20元的罚款,农村宅基地696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肆佰捌拾元整(318480.00元)。
318480.00元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