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昌城外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MA39U4638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09号2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2025)赣0191民初3938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城外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0
(2025)赣0191民初155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苏州中卓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城外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9
(2025)苏06民终893号
侵害商标权、著作权权属纠纷
南昌城外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慧道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19
(2025)苏06民终8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昌城外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慧道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12-04
(2024)苏0692民初295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南昌城外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慧道纺织品有限公司,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6
2024-10-23
(2024)苏0692民诉前调199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南昌城外科技有限公司
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南通慧道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东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查实,2025年第三、四季度,当事人为在双十一和双十二的电商大促销期间获得平台较好的流量推送增加曝光率,争取在促销期间实现较理想的销售情况,完成第四季度经营目标,故而进行扩张性刷单。当事人组织人员在天猫平台进行刷单,具体刷单金额为第三季度刷单1234101.22元,第四季度刷单7172879.36元,每单大概300元至400元。2026年1月至5月31日,当事人为了在电商大促销期间获得平台较好的流量推送增加曝光率,增加销售体量(平台会根据店铺在大促销前近二月销售金额为主要依据,决定给店铺在大促销期间给消费者的曝光度),争取在促销期间实现较理想的销售情况,故而进行扩张性补单。当事人2026年1-5月共产生刷单金额为4995701.93元,每单大约两到三百元,有刷单明细及部分截图为证。自2026年6月1日起,当事人已停止刷单行为。 当事人的刷单行为持续时间为11个月,总刷单金额为13402682.51元。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向我局交代2026年1至5月存在继续虚假刷单行为,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000元,上缴国库。
350000.00元
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2
洪东市监质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南昌城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床单产品(商标:城外;规格型号200cm*230cm),2024年8月9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抽样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10月15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将不合格线索材料移送我局处理。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床单产品,经抽样检测,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2796-202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标示的纤维含量为“棉”,含量应为100%。经检测,浅灰色机织面料纤维含量结果为“聚酯纤维71.1%,棉20.7%,再生纤维素纤维5.2%,锦纶1.8%,其他纤维1.2%。依据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条款8中规定的”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6.00元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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