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权和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傅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MA49E2HB2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8号奥山光谷世纪城1栋1906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59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12月,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教育类退费纠纷的维权指导,指导客户进行投诉举报维权,收取5%-10%的指导费用,此后再根据客户收到退款的情况来收取10%-15%的服务费用。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向客户推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虚构荣誉资质和背景
2026年7月13日。我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工作人员李银风(企业微信名称:维权退费-李银风)使用企业微信向客户发送了“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AAA级”“售后服务诚信企业 AAA级”“AAA级信用企业”“AAA级诚信经营示范企业”“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证书图片,以此来证明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实力,且证书上均加盖了“国信中诚(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中国招标投标信用网信用服务平台”“中国采招网”“招标与采购网”的公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询问时承认是在2025年9月从拼多多店铺“中证信用”(登记主体:广州博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693元价格购买了上述证书,并提交了订单信息截图。购买过程中,商家仅要求当事人提供了其公司名称,商家并未对当事人是否具备上述证书所反映的资质实力进行任何核查。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对国信中诚(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制发了《工作联系函》,国信中诚(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回函称“从未与湖北权和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过任何商业合作往来,亦未向湖北权和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过任何证书,经查询没有签署任何合同、未开过任何发票,未有任何对公或对私收款记录。”故根据调查情况可以确认当事人持有的上述证件均系假证件。
同时当事人员工胡巍企业微信记录中,有向客户发送“我们是政府扶持的维权退费单位”的内容。但实际上当事人并非“政府扶持的维权退费单位”,当事人虚假宣传公司背景,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虚构公司经营时长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员工李银风(企业微信名称:维权退费-李银风)的企业微信记录中,多次向客户发送“湖北权和禾,七年老牌维权”内容;当事人员工胡巍(企业微信名称:胡老师)的企业微信记录中,多次向客户发送“湖北权和禾,专业六年维权”的内容。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询问过程中明确承认,2025年9月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莎将公司转让给他后,公司实际从2025年12月份才开始从事消费者维权指导业务。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2025年9月9日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现“湖北权和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傅祥。因此,上述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系虚假宣传用语。
三、夸大服务效果
当事人员工李银风的企业微信记录中,多次向客户发送“有九成以上把握给你追回来”“都是专业的评估团队给你评估过,有90%以上的把握能处理我们才会接的”等宣传用语;当事人员工胡巍企业微信记录中,有“根据以往我们的处理经验,大概90%以上把握可以处理成功”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询问时明确承认,当事人实际维权成功率约为50%,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数据也明确记录了成交客户4286人,维权成功回款的客户只有1767人,经计算成功率约为41%,故上述宣传内容属通过夸大服务效果的方式来欺骗误导消费者。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