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元马鑫源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L22FY7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元处罚〔2026〕77号
2026年5月12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报告,依法对元谋县元马XX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南孚聚能环5”5号电池48粒、“南孚聚能环5”7号电池52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型号的南孚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也提供不了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20粒南孚电池违法经营额300元,获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5”5号电池48粒、“南孚聚能环5”7号电池52粒;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处以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2
元市监处罚〔2023〕113号
根据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呈批事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关于查处仿冒混淆侵权“乐堡”啤酒违反法行为的通知》)和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的举报,2023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段的元谋县元马鑫源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乐堡超爽(北京)啤酒有限公司“乐啤斯超爽啤酒”28罐(生产日期20230323的2箱24罐、生产日期20230513的4罐)涉嫌与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乐堡啤酒”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相近似,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与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乐堡啤酒”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相近似的乐堡超爽(北京)啤酒有限公司“乐啤斯超爽啤酒”28罐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开具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113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与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乐堡啤酒”名称、包装、装潢等相近似标识的乐堡超爽(北京)啤酒有限公司“乐啤斯超爽啤酒”28罐(生产日期20230323的2箱24罐、生产日期20230513的4罐);
2.处以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