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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珍宴酒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德利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622434372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沿河村河包土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3
(2025)赣0202执异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国珍宴酒厂
景德镇浩柏陶瓷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7
(2023)京73行初17413号
知识产权
株洲女王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
2023-12-21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国珍宴酒厂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2-06
不正当竞争纠纷
贵州国珍宴酒厂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7-12
(2023)豫0411知民初17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成睿颖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贵州国珍宴酒厂,贵州华台酱酒(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成睿烟酒商行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6
2023-07-12
(2023)豫0411知民初17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国珍宴酒厂,贵州华台酱酒(集团)有限公司,王**,平顶山市新华区腾飞烟酒商行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7
2023-06-15
(2023)豫0411知民初134号
不正当竞争
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贵州国珍宴酒厂,贵州华台酱酒(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惠众烟酒店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8
2023-05-18
(2023)豫0104知民初11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国珍宴酒厂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9
2022-12-07
(2022)豫知民终7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珍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国珍宴酒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2-11-18
(2022)豫知民终7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25
(2025)赣0202执异21号
贵州国珍宴酒厂
王琛;景德镇浩柏陶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3
贵州国珍宴酒厂
王琛;景德镇浩柏陶瓷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9
(2023)京73行初17413号
株洲女王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贵州国珍宴酒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2
2021-08-03
(2021)黔03民初49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国珍宴酒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30
2021-03-11
(2021)黔0382执166号
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行、贵州国珍宴酒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14
2020-02-07
(2019)渝0107民初282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燎原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贵州国珍宴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9322.9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14
2020-11-09
(2020)渝05民终2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国珍宴酒厂与重庆燎原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1-01
2018-11-25
(2018)黔0382民初56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行与贵州国珍宴酒厂、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96706.7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6﹞241号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1998年9月25日,是一家拥有白酒生产的企业,并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明,当事人自行设计,并于2025年10月9委托成都鑫华诚包装有限公司以45元/件的价格印制“华台酱酒(壹号窖池)”包装材料50件,后在2025年11月9日包装生产了50件“华台酱酒(壹号窖池)”(规格1×6×500ml)以6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4件(含赠送1件),剩下26件堆放在当事人库房未销售。后在2026年3月23日又印制了100件“华台酱酒(壹号窖池)”包装材料,并在2026年4月24日进行包装,并将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11月9日,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包装生产了53件“华台酱酒(壹号窖池)”,剩余47件包装材料堆放在当事人包装车间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包装生产的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设计、包装生产销售的“华台酱酒(壹号窖池)”在酒盒上和酒盒内侧标注有建厂40周年字样,在酒盒内侧上还标注有“华台補酒 1990年亚运会指定白酒 90年亚运会指定产品 原茅台酿造三分厂”等文字。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依据证明其建厂40周年,其前身是原茅台酿酒三分厂,且生产的产品也不是1990年亚运会指定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2026年4月24日共包装生产了53件“华台酱酒(壹号窖池)”(规格1×6×500ml),销售价格为60元/瓶,53件“华台酱酒(壹号窖池)”货值共计19080元。 当事人设计、委托包材公司共计印制了150件“华台酱酒(壹号窖池)”包装材料,印制价格为45元/件,货值共计6750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处罚款19080元; 2、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罚款675元; 3、没收当事人在2026年4月24日包装的53件“华台酱酒(壹号窖池)”(规格1×6×500ml)
19755.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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