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启洋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正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0316208713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曼弄枫村委会曼弄枫村79号厚基大厦7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6
(2026)京0115民初208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双版纳启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润通四方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5
(2025)云2801民初468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西双版纳启洋科技有限公司
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必锦科技有限公司
景洪市人民法院
3
2025-09-24
(2025)云2801民初466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西双版纳启洋科技有限公司
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必锦科技有限公司
景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09
(2026)京0115民初208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双版纳启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润通四方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1
西双版纳启洋科技有限公司
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必锦科技有限公司
更正
景洪市人民法院
3
2025-08-01
(2025)云2801民初468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西双版纳启洋科技有限公司
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必锦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景洪市人民法院
4
2025-08-01
(2025)云2801民初466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西双版纳启洋科技有限公司
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必锦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稽罚﹝2026﹞16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第38项代码501对应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第一、二档裁量标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你公司已在检查期间主动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拟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792.27元50%的罚款2,896.1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96.1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96.14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