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江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纯彬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1663909135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岩头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02
(2021)苏0106民初9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三江食品有限公司
合肥苏鲜生超市采购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兰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265号
经查,浙江三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5000吨果汁果冻项目新建1#、2#、3#、4#厂房四幢,项目总用地面积(用地红线)7995.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233.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627.36平方米,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根据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浙江三江食品有限公司规划总平面图》,该项目厂区室外设计绝对标高原规划为37.48米,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室外实测绝对标高为38.35米,存在实际建设标高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2026年5月27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送《关于对兰溪市三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行为是否违反规划及对规划影响程度予以认定的函》,要求对浙江三江食品有限公司相关建设行为是否违反规划、以及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予以认定,并及时回复。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6年6月1日出具复函,内容为:浙江三江食品有限公司所属厂房位于兰溪市云山街道岩头村,经核实相关材料,该公司建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该建筑违规情形的认定,确认该建筑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前往案涉现场进行勘察,经兰溪市城投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现场测量,厂区室外实际绝对标高为38.35米,四幢厂房实际绝对标高为63.75米、63.54米、63.59米、62.54米,经计算建筑高度分别为25.40米、25.19米、25.24米、24.19米。根据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浙江三江食品有限公司规划总平面图》,1#、2#、3#、4#厂房规划建筑高度分别为25.15米、25.15米、25.15米、24.00米,厂区室外规划绝对标高为37.48米。根据浙自然资规〔2025〕11号《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第十六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的规定,经计算,1#厂房和4#厂房超过规划建筑高度。后根据2026年6月25日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工程联系单》,确认1#厂房和4#厂房规划建筑高度应为25.35米和24.15米。因此,浙江三江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果汁果冻项目四幢厂房实际建筑高度均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存在厂区室外(地基)绝对标高超高的问题,不存在厂房建筑高度超高的问题。
2026年6月22日,受委托人提供《年产5000吨果汁果冻项目土方基础工程招标控制价》,其中记录年产5000吨果汁果冻项目土方基础工程招标控制价为954649.19元。同日,受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施工合同》,其中第一条第五项记录“本项目按固定总价承包,按投标价格954649.19元,下浮5%,总承包款为906916.73元”。因此,认定实际浙江三江食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果汁果冻项目土方基础工程造价为906916.73元。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零陆佰玖拾壹元陆角柒分(¥90,691.67)
90691.67元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