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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新国盈(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佳轩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MA9YEUMU84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沙路283号之一1266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39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30日起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吸益吸医用雾化器”产品的详情页面中使用“6种口味任您选择绿茶口味熏衣草口味香橙口味绿豆口味卡布奇诺口味人参茶口味”“植物萃取唤醒疲惫”“不同口味不同功效多种味觉体验”等宣传用语,经查证,“吸益吸医用雾化器”产品是由天津荣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津械注准20242080169),注册证上标明“适用范围:用于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供患者吸入治疗使用”。当事人为增加销量,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自行编造发布与产品适用范围不符的虚假宣传用语,误导欺骗消费者。至2026年6月11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2个,共获销售金额为2016元。上述宣传用语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并上传网店。当事人利用第三方平台发布广告从事广告宣传,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自行编造发布与产品适用范围不符的虚假内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上述两个行为属于存在牵连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择一重处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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