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喀什市祺祥阁大药房(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决志荣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DKHFEM1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东湖街道1村1组411号(00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地市监处罚〔2026〕8号
经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系正常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零售主体,为谋取不正当经营利益,明知“普瑞巴林胶囊”、“盐酸地芬尼多片”属于辖区内重点监管的易滥用类处方药,该类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监管要求严格,为规避药品监管部门常态化监督检查,刻意通过“药师帮商城”渠道购进上述药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主观上具有逃避监管、隐瞒真实经营行为的故意,拒不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刻意不将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等全部经营数据录入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系统,未建立、留存完整规范的进货验收记录及销售记录,刻意制造其未经营上述易滥用处方药的虚假经营表象,以此规避监管核查。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未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制度,存在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情形。其上述行为导致涉案药品购销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完全丧失药品经营全程可追溯性,属于以隐瞒、虚假手段规避监管的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购销数据记录不真实,存在虚假欺骗,无法保证药品经营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及可追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罚款10万元; 2.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3.禁止法定代表人决志荣五年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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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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