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小田电动汽车销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洪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9YQFF7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办事处汪家堡社区赤壁大道汪家堡小区11栋3号门店(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205号
现查实:当事人自2016年1月经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利用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办事处汪家堡社区赤壁大道汪家堡小区11栋3号门店,对外以“小田车行”的名义,从事电动自行车、电池、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汽车零配件、轮胎、电车等销售及电动自行车维修服务。
根据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2025年工作要求,本局于2025年9月24日组织对当事人经营店销售电动自行车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有2台“雅迪”牌TDR3413Z型电动自行车。该品牌规格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车辆生产者: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台车的整车编码分别为:779422551850747、779422551850287;尺寸项:长mm×宽mm×高mm(1585×660×1075);驱动方式:电驱动;CCC认证书编号:2025011119749974;车辆制造日期:2025-07-07。合格证书上还明确标示有: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等内容。现场经检查发现实物车辆鞍座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项标示的车辆外形简图明显不符。本局遂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检验对该“雅迪”牌TDR3413Z型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现场监督检验。经检验,该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实测值为563mm,超过标准≤350mm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规定。2025年11月20日市局将该检验结果移交赤马港市场监管所进行核查处置。
2025年11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和检验通知(报告编号:No:CD02025CBS018),并现场对当事人经销该品牌TDR3413Z型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涉案经抽样检验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仍剩余1台(整车编码为:779422551850747),另1台(整车编码为:779422551850287)已被当事人于2025年11月5日以2699元的价格售出,现场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凭证。
当事人供述,经销的上述2台“雅迪”牌TDR3413Z型电动自行车,为其2025年从赤壁市的摩托车市场谢先波车行(供货商联系电话18007245809)购进,购进金额共计4250元。至本局送达涉案产品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销售了1台,销售金额2699元,货值金额共计5398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574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六条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雅迪”牌TDR3413Z型电动自行车1台;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肆元(¥:574.00元);3、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00元)。罚没款合计贰仟零柒拾肆元(¥:2074.00元)
15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