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宁市盛兴达副食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田注册资本:1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DNGA0H5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青龙哨村委会下古屯村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6〕120号
2026年6月4日,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场查获的烟草制品有:云烟(紫)84mm27包、云烟(软珍品)84mm11包、玉溪(初心)84mm4包、玉溪(软初心)84mm3包、利群(新版)84mm3包、玉溪(硬和谐)84mm4包、玉溪(软)84mm3包、黄鹤楼(软蓝)84mm6包、芙蓉王(硬)84mm3包、钻石(荷花)84mm3包,共计10个品种67包,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烟草制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卷烟价格证明显示2026年6月4日被查获的烟草制品零售价格合计1303元,故违法经营额为1303 元。由于查获时暂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整(¥325.00元),上缴财政。
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整(¥325.00元),上缴财政。
325.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