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华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601MAY5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1号附13-1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5
(2023)渝0103民初29903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长康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3-10-25
(2023)渝0103民初2990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重庆朵叶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顺源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3-09-27
(2023)渝0103民初29898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重庆市君香茶叶有限公司,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22-04-19
(2022)渝0107民初37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
罗**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11
2020-08-18
(2020)渝0107民初13653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10
2020-06-09
(2020)渝0107民初592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殷*与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树语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30
2019-11-18
(2019)渝0107民初2189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与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0-24
2019-09-05
(2019)渝0107民初1677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与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24
2019-09-11
(2019)渝0107民初1119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邢**与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24
2019-09-11
(2019)渝0107民初1119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邢**与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29
2019-08-26
(2019)渝0107民初1532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29
2019-08-26
(2019)渝0107民初1532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9-29
2019-08-21
(2019)渝0107民初203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9-29
2019-08-26
(2019)渝0107民初1532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重庆常顾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6〕304号
现查明:1.你(单位)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活动,是被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的经营主体。
2.你(单位)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6年5月8日批次本地豇豆和长白萝卜,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认定你(单位)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主体信息,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如实反映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4.被抽检批次的本地豇豆是你(单位)于2026年5月8日从江津区双福农贸市场购进,购进数量为1件,毛重10千克,金额70元,你(单位)提供了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等其它进货查验资料。销售时间为5月9日一天,共计售出7.32千克,销售单价11.96元/千克,销售金额共计87.58元,你(单位)提供了销售记录和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5.被抽检批次的长白萝卜是你(单位)于2026年5月8日从江津区双福农贸市场购进,购进数量为1件,毛重35千克,金额50元,你(单位)提供了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等其它进货查验资料。销售时间为5月9日一天,共计售出23.16千克,销售金额45.39元,你(单位)提供了销售记录和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6.以被抽检批次的本地豇豆和长白萝卜的销售金额为计算依据,认定不合格批次本地豇豆和长白萝卜的货值金额为:87.58+45.39=132.97元。
7.被抽检批次的本地豇豆和长白萝卜的销售金额共计87.58+45.39=132.97元,扣除购进成本,认定你(单位)违法所得为:132.97-120=12.97元。
你(单位)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于6月12日进行召回公告,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和签订了食品安全公开承诺书,截止目前未收到消费者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投诉举报。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玖角柒分(¥12.97)。
2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