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华悦宾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C25LN6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同仁新居小区5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193号
经查,当事人自述于2026年3月21日在拼多多平台购进1箱(30包)“雪亮亲肤抽纸”(生产商:保定市诚信纸业有限公司,产品规格:120mm*175mm,有效日期至20260309),进货价15.4元/箱,0.51元/包,售价2元/包,货值金额2×30=60元,经核查当事人拼多多的购买记录,当事人进货时“雪亮亲肤抽纸”已过期,但仍在店内进行售卖,至执法人员检查时,“雪亮亲肤抽纸”已销售28包,剩余2包未售卖。违法所得41.7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检验报告,在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进货及销售情况;
4.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5.拼多多订单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失效产品的数量。
6.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事实。
7.扣押物品照片、封条存根,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失效产品的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8.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9.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1.72元。
2、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60元。
3、没收“雪亮亲肤抽纸”2包。
罚没总计:101.72元。
60.00元
-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