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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鲜脔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生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CHC0EU4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人民街1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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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94号
现已查明:1、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腌腊肉(自制)”系当事人2026年1月19日从郧西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鲜猪肉100斤后,由当事人生产加工为腌腊肉(使用鲜肉100斤,食用盐3斤)销售,共制作成品35公斤,制作成本价32元/公斤,售出价36元/公斤,货值金额1260元,已销售完毕,获利140元。 2、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未有消费者退赔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的要求,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复检的权利,本局对检验结论依法予以采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罚款3000元; 共计罚没款3140元。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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