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半醒餐吧(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BTHQB9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林口镇站前大街西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231号
2026年08月13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林口县公安局线索移交函,内容为:2026年08月12日23时许站前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报警人称,林口县站前大街半醒酒吧接待未成年人,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十多名未成年人在此处饮酒。在出警中发现,半醒酒吧具有歌厅性质的服务,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且半醒酒吧缺少《娱乐经营许可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娱乐场接待未成年人归属贵局,故将次线索移交。
2026年08月13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口县半醒餐吧进行线索核查,核查时现场处于营业状态,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现场有大屏幕一台和点歌机一台。现场墙面上张贴着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并未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其营业执照公示在墙,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正餐制售,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提供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表,当事人店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并不进行食品加工制售,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未进行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表的备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5日登记注册,2026年07月初开始营业,店内四周食品均为预包装食品、酒水等,当事人陈述销售酒水和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不进行再次加工,由消费者选取后自己取容器将预包装食品倒入容器中直接食用,没有加工过程,销售的是预包装食品,堂食以酒水为主。2026年08月13日当事人受黄某家长要求,接待黄某及其同学共14人,14人均未成年(黄某:出生日期:2010年10月09日、姜某:出生日期:2010年09月09日、许某:出生日期:201103月06日、郑某:出生日期:2009年12月19日、李某:出生日期:2010年03月03日、张某:出生日期:2011年03月12日、张某:出生日期:2010年08月31日、任某:出生日期:2010年02月27日、张某:出生日期:2009年05月05日、程某:出生日期:2010年10月13日、张某:出生日期:2010年11月23日、李某:出生日期:2011年05月16日、唐某:出生日期:2011年07月21日、纪某:出生日期:2010年12月20日)当事人未要求14人出示身份证,未成年人共消费420元,其中酒水消费192元,销售单价8元/瓶,共消费24瓶,其余228元为预包装食品消费。当事人打折后共收取350元,当事人酒水是从林口县诚鑫经贸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陈述为首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酒水销售价计算,共计24*4=96元,违法所得为24*(8-4)=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 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5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供货商的营业执照1张,证明供应商的主体资质。
6.线索移交函及相关照片共6张,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6元。3、处3000原罚款,罚没款合计3096元,全部上缴国库。
3000.00元
-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