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大明宏兆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前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0MA77U85P8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屯河北路新天地大厦615室(25区7丘43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6)52号
1.增值税 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你公司在工程项目的运输业务中,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虚开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发票代码:6500201130,发票号码:6764910-6764922、6764929-6764936、6766410-6766414、6766485-6766487、6766634-6766635;发票代码:6500203130,发票号码:3640962-3640972、3641065-3641066、3641435-3641440、3646392-3646395,发票金额合计2688057.02元,发票税额合计241924.95元,价税合计2929981.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少缴增值税241924.95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2021年增值税241924.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屯河北路新天地大厦615室(25区7丘43栋),适用7%的税率,你公司2021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934.7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乌鲁木齐市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记账凭证、情况说明,证实你公司通过支付手续方式从第三方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2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55315.82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