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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新鑫金谷园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801L451318320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上和什巴格村3组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73号
当事人经营的“库尔勒新鑫金谷园食品厂”于2024年8月2日生产哈密瓜味月饼(每块80克)91箱(每箱75块),产品合格证上标注执行GB7099-2015标准、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2日,该食品厂以每箱108元的价格将91箱哈密瓜味月饼销售给库尔勒源之泉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9828元。2024年9月12日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抽检工作中,对沙雅县金桥名品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库尔勒新鑫金谷园食品厂2024年8月2日生产的哈密瓜味月饼进行了抽检,样品数量:32块(80克/块)。 2024年10月29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库尔勒新鑫金谷园食品厂2024年8月2日生产的91箱哈密瓜味月饼的自检报告,企业自检项目均为合格。同日送达了《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厂进行了二次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内办公室内存放的自检报告上签署该自检报告的检验人员为郭小闺(陈杨妻子)无检验资质,当事人陈杨现场提供不了检验资格证。检验器材(手提式压力蒸汽消毒器)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无法保证自检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现场有2024年8月2日生产的哈密瓜味月饼的留样品,外包装上仅有常温保存字样说明,无避光保存字样说明,所以当事人在该月饼的保质期内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货值金额9828元,非法所得9828元。
一、没收非法所得9828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9828元
2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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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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