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郑市弘圆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喜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MA9F40228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文化路昌鼎润苑小区东门口9号楼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30号
本局根据投诉依法于2025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从河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九州祥云”牌独一味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361,规格型号:0.6g*12s*2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莱西市烟台路3号,生产企业: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青岛市莱西市烟台路3号,产品批号:20221118,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8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7日)10盒,共用款55.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10盒独一味分散片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者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配货记录、发票,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尔后,当事人将上述10盒独一味分散片置于经营场所销售。至2025年11月17日前,当事人售出7盒独一味分散片,销售单价10元/盒,得款70元。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2月9日,当事人售出2盒独一味分散片,销售单价为10元/盒,得款20元。剩余1盒未售出,本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12月9日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当事人自述已下架销毁。以上,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法所得为20元。 经查证,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涉案独一味分散片时,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销售记录,但销售记录未注明涉案药品的产品批号、有效期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的电子记录数据,当事人自述更换了电子收费系统,未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新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销售劣药、未开具销售凭证、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未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电子记录数据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配货记录、进货发票,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订单小票,河南省药品追溯监管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投诉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照片打印件、投诉人提供的付款记录微信截图打印件,有关涉案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12315平台投诉单;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新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电子数据截图打印件。 2026年6月16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以“1、已退赔给消费者200元,与消费者和解,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2、调查中我公司积极配合你局调查,主动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上述违法行为我公司已积极改正。3、我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轻微,且属首次违法;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20元,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时间为2025年11 月18日至2025年12月9日,时间较短;我公司为小微企业,成立以来没有被处罚过。4、现公司经营困难,经营场所房屋租金、员工工资无力按时支付,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云现为被执行人,已负债累累,家里有八十多岁的父母要承担赡养义务,姐姐弟弟都是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法承担过重的处罚。”为由,向本局提出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部分成立,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规范药品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的药品质量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保证药品安全。 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超过有效期的“九州祥云”牌独一味分散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购进和销售药品时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改正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在3日内改正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未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电子记录数据,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三、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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