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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杜辉荣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辉荣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MAEK7L7HX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103号川门下路口东门菜场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小红书APP搜索收集素材后,利用AI软件对相关素材进行修改、处理并形成现有展示内容,后制作成宣传展示图,并于2026年3月28日张贴于经营场所扶梯墙面。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一楼至二楼扶梯墙面上发现70副口腔矫正前后真人对比图,上述对比图均以口腔矫正前后效果对比形式进行展示,内容包含牙齿排列、咬合状态、面部外观等矫正前后变化情况,用于向消费者展示口腔矫正效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案例真实性证明材料。 上述对比图足以使消费者对当事人的口腔矫正效果形成认知,并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商品性能、服务效果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已主动将上述宣传展示内容全部拆除并提交整改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二编第二十条第(一)项:“从轻情形:涉及 1 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下,社会影响较小,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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