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玖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季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8MA9NQUBF0R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与杏花街交汇处西南300米美景麟起城一号院五号楼16层16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济市监处罚﹝2026﹞124号
2026年6月3日,我局收到白河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内容为其辖区“佳佳商店”销售的顺品朗(金盖装)、规格/型号480mL、等级45%vo1、生产日期/批号20250828/25336017。顺品朗(红顺)、规格/型号480mL、等级45%vo1、生产日期/批号20250728/24337003,销售的酒品经白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鉴定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惠济区英才街与杏花街交汇处美景麟起城一号院五号楼1605号,该注册地为住宅,现场未发现有酒类物品,后经询问当事人吴季霞,其公司主要以网络平台经营为销售渠道,该批次涉嫌侵权的酒是从从河北邢台购进的,共购进顺品朗(金盖装)10箱,305元/箱;顺品朗(红顺)5箱,400元/箱,销售给白河县城关镇“佳佳商店”顺品朗(金盖装)、规格/型号480mL、等级45%vo1(1瓶);一箱(12瓶)/369元;顺品朗(红顺)、规格/型号480mL、等级45%vo1(1瓶);一箱(12瓶)/460元,共2箱。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共销售给白河县城关镇“佳佳商店”顺品朗(金盖装)、规格/型号480mL、等级45%vo1(1瓶);一箱(12瓶)/369元;顺品朗(红顺)、规格/型号480mL、等级45%vo1(1瓶);一箱(12瓶)/460元,共2箱。 另查明,当事人从河北邢台“南和区嘉行商贸店”共购进顺品朗(金盖装)10箱,购进价格305元/箱,销售价格369元/箱;顺品朗(红顺)5箱,购进价格400元/箱,销售价格460元/箱,都已销售完毕,违法经营额总计5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公民身份基本情况; 2.白河县市场局查出其辖区“佳佳商店”销售的侵权酒的证据,销售价格、数量及厂家鉴定的报告,证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数量、违法金额;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线下经营活动;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侵权商品的数量、价格及客观事实的存在; 5.当事人购进侵权白酒的票据及供货商的资质。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的顺品朗(金盖装)、规格/型号480mL、等级45%vo1、生产日期/批号20250828/25336017。顺品朗(红顺)、规格/型号480mL、等级45%vo1、生产日期/批号20250728/24337003,经白河县市场局委托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鉴定其产品外观特征不符,酒瓶盖内外溯源二维码均被损毁,无法溯源,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系行政处罚案件。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9.1.3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结合本案调查事实具体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9.1.3裁量等级:从轻,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
罚款玖仟元整(9000元)
9000.00元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