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老一号驴肉蒸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海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B84FB9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铭泉嘉苑6号楼西厢房1-2层6号门市(南五东三)(东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44号
经查,上述食品标识与包装分离的待食用肥牛肉板(1袋)(净含量3.294kg)是当事人于2026年5月15日从拜泉县玉章肉铺购进的,共购进一袋(净含量3.294kg),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方的资质和购进票据。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五天内改正上述行为。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改正,仍存在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拜泉县老一号驴肉蒸饺店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当事人自然人身份的真实性;
6、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肥牛肉板(净含量3.294kg)从正规渠道进货;
7、涉案食品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肥牛肉板(净含量3.294kg)进货数量及进货日期;
8、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9、现场商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食品标识与包装分离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之规定,涉嫌构成了食品标识与其包装分离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九、食品安全,序号200“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为,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1.责令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完毕,但违法问题不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规模小,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