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瀚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丽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E0EXNA7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街道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底商写字楼17层办公2-1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183号
经查,当事人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校园路136号驴充充快充站,使用3台充电桩,用于电动汽车充电贸易结算。其中,1台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型号:AD80002P2,出厂编号:LVCC-2023110120;2台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1台型号:X7-6,编号:2006010709342;1台型号:IZA7-6,无出厂编号。 电动汽车充电桩是《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贸易结算类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是3年。当事人于2025年10月至今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测量充电量并结算费用。
新疆瀚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2.并处800元罚款。
8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6-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