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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宪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053309060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龙泉常青藤国际花园小区B栋1单元16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2
(2025)粤0309民初15585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5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贵州省息烽县叶老大阳朗辣子鸡食品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10-23
(2025)黔0304民初7398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浙江欧世铂工贸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2
(2025)粤0309民初15585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5
2025-08-25
(2025)粤0306民初144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兆岗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6
2019-08-19
(2019)黔0627民初17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9
(2025)黔0304民初7427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贵州省息烽县叶老大阳朗辣子鸡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0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贵州省息烽县叶老大阳朗辣子鸡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0
(2025)黔0304民初7398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浙江欧世铂工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0
(2025)粤0306民初144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兆岗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4
2025-10-23
(2025)黔0304民初7398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欧世铂工贸有限公司;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民事案件
2
2019-12-31
2019-09-12
(2019)黔0627民初17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4-03
2019-03-10
(2019)黔0303民初8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白)应急罚﹝2026﹞017号
202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9日,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对正镶白旗宝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评估+指导服务”工作,形成安全评估检查意见,意见中第二项问题隐患:2#车间侧吹炉配套烟气除尘器进出口未安装温度、压力检测装置,企业提供的2026年6月《富氧侧吹炉整体更新技改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第115页第39、40、41条明确载明“除尘器配备有进出口压差显示及超限报警、进出口烟气温度显示及超限报警设施”书面评价内容与现场实际设备配置情况不一致。风险辨识缺失:未对生产过程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开展风险辨识、专项分析及安全评价,风险辨识内容不完整。
违反了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规定,依据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版)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应急发〔2026〕4号)第131条,裁量阶次B档: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有2处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5000.00元
正镶白旗应急管理局
2026-09-03
2
(东)应急罚﹝2026﹞基础-1号
1.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铝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告编号:GZHH-GD-YS-2026-001)、《东莞市日新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迁建及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告编号:GZHH-GD-YP-2025-041)、《东莞市佰匠精密压铸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镇佰匠精密压铸模具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告编号:GZHH-GD-YP-2025-055)、《东莞市晟明镁创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自动化压铸岛安全预评价报告》、《东莞市茶山三鑫工业气体经营部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GZHH-GD-XP-2025-165)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2.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鑫铸铝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告编号:GZHH-GD-YP-2024-028)存在2处失实的违法行为;3.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存在挂靠黔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给其承接的建设项目出具预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
责令在东莞市内停业整顿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元整(¥29000),并处罚款肆拾贰万元整(¥420000)的行政处罚
420000.00元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08-18
3
清应急罚2026工贸安评1号
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情况。
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清镇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13
4
海宁应急罚决﹝2026﹞第000035号
当事人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新益园区5号实施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业整顿7日;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停业整顿7日;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
52000.00元
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09
5
(茂)应急罚﹝2026﹞39号
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和公司)出具的《茂名市电白 区黄岭下平山联发石场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黄岭下平山联发石场新建年产50万吨水泥用石灰岩露天开采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存在3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情况,属于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人民币90000元(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90000.00元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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