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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泽谦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文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4MA74A8LB39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东路3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9
(2026)甘0104民初356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徐**,沈*
甘肃泽谦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
2026-08-27
(2026)甘0104民初3822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甘肃泽谦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3
2026-07-27
(2026)甘0104民初356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徐**,沈*
甘肃泽谦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4
2026-04-15
(2025)甘0104民初52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汉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鑫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泽谦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7
(2024)甘01民终31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泽谦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
甘肃长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5
2024-03-08
(2024)甘0104民初1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4949.86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23
2024-06-28
(2024)甘01民终31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二罚﹝2026﹞25号
你单位分别取得厦门炳萨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2年2月9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22100111,发票号码:49130355、49130356,货物名称:*原油*92号汽油,发票金额3960.40元、9900.99元,税额39.60元、99.01元,价税合计4000元、10000元;取得厦门款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2年2月9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22100111,发票号码:48822696,货物名称:*原油*92号汽油,发票金额9900.99元,税额99.01元,价税合计10000元;取得深圳市欧特德斯石油有限公司2022年8月6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32100311,发票号码:48540058,货物名称:*石油气*92#汽油,发票金额4854.37元,税额145.63元,价税合计5000.00元。上述4份发票与协查函所列发票信息一致。你单位分别已于当期记账并列支做费用处理(销售费用-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综上,通过对你单位取得的上述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三流”进行检查,你单位取得上述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为取得不合规发票行为。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对你单位通过多列成本,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现决定对你单位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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