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种毅 | 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4584750912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五家渠市东工业园区北一西街189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27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恒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五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嘉旭源贸易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2
2021-07-21
(2021)苏0581民初887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常熟市伟业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路**,五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花*
常熟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04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恒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五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3
2023-09-25
(2023)兵06民初4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狄拉克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11-11
2023-11-08
(2023)兵06民终64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新疆拓疆盛达工贸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8
2021-07-15
(2021)兵0601执异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郭**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9-18
2021-07-03
(2021)兵0601执103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郭**与家渠秦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9-18
2021-06-01
(2021)兵0601执250号之一
合同纠纷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7-15
2021-06-08
(2021)兵0601民初1335号之二
票据追索权纠纷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7-13
2021-04-19
(2021)苏0312民初347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1-21
2020-11-03
(2020)兵0601民初10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与五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099443.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1-20
2020-11-05
(2020)鲁0502民初52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9-21
2020-03-12
(2019)兵0601民初233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郭**与邓**、五家渠市三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秦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秦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483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税稽罚﹝2026﹞3号
经立案检查,2023年你公司存在未将职工探亲路费、高管租赁住房费用未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股东分红已扣个人所得税未做代扣代缴申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个人所得税﹝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不缴已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建议依法追征你企业税款600000.00元,处上述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00000.00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项第一款“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2023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税款21116.82元,处上述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法
310558.41元
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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