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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成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0000679268328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硫磺沟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0
(2025)新23民终230号
劳动争议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阿肯·热合木都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9-23
(2020)新23民终14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1-13
(2020)新23民终22号
劳动争议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6-13
(2019)新23民终9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06
2021-04-13
(2021)新2301民初633号
运输合同纠纷
新疆恒远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23
2020-10-23
(2020)新2301民初4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09
2020-10-28
(2020)新23民终14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20
2020-05-06
(2019)新2301民初66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16973.5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4-29
2020-04-25
(2020)新民申534号
劳动争议
宋**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4-07
2020-03-03
(2020)新23民终22号
劳动争议
宋**、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11-13
2018-01-14
(2018)2301民初39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4923.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0-16
2018-01-13
(2018)2301民初395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09-04
2019-03-13
(2018)新2301民初28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8-27
2019-07-25
(2019)新23民终9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州〕煤安罚〔2025〕101016号
2025年6月14日,该矿9-1510辅运巷掘进至1871米。2025年6月15日夜班,该矿探放水工何海峰、王国勇未施工9-1510辅运巷30-1#超前探放水钻孔(30-1#超前探放水钻孔开孔方向为9-1510辅运巷掘进面顺层方向,开孔地点位于9-1510辅运巷掘进迎头,其目的为探查9-1510辅运巷1871米之后顺层方向的水文地质条件),未探清9-1510辅运巷掘进面顺层方向水文地质条件,且该矿于6月15日当天,继续开展了9-1510辅运巷的掘进工作。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第九条第三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未进行探放水的:(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的规定判定,该矿涉嫌存在“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对兖矿硫磺沟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1日,并处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元整(¥18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1850000.00元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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