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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波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095125956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616号国际大厦A座14层1400-26(双号)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8
(2024)辽0112民初596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9
(2024)辽0102民初111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9
(2024)辽0102民初111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平***,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4-07-29
(2024)辽0114民初110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5
2024-06-21
(2024)辽0191民初42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7
2024-11-22
(2024)辽0191民初42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市监处罚﹝2026﹞340号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3月25日,主要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项目代码为“TC”,发证日期为“2023年6月9日”,有效期至“2027年6月8日”。当事人自述当事人镇江分公司受丹阳市瀚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安装于天福花园27栋,使用单位为江苏惠美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自行检测。该酒店南梯的设备代码为31103211812015080027,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苏L59950(23);该酒店北梯的设备代码为31103211812015080026,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苏L59951(23)。 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员工***、***分别对该2台电梯进行检测,两名检测人员均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验人员),并于当日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 对梯11苏L59950(23)电梯的建议为:该电梯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建议立即停用整改: (1)第A1.2.2.5项:上极限开关不能够在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 (2)第A1.2.3.9*项:紧急报警装置失效; (3)第A1.2.4.3.3*项:未提供鼓式制动器拆解保养见证资料; (4)第A1.2.6.4.2项:无快速识别对重块数量的措施; (5)第A1.2.6.5.2项:应急照明失效。 对梯11苏L59951(23)电梯的建议为:该电梯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建议立即停用整改: (1)第A1.2.4.3.3*项:未提供鼓式制动器拆解保养见证资料; (2)第A1.2.6.4.2项:无快速识别对重快数量的措施。 2025年10月21日,当事人出具2份《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2025TC-JSZJ-C-11578、2025TC-JSZJ-C-11577),上述两台电梯的检测结论均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 2025年10月29日,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的监督抽查组对当事人的资源条件、检测记录及报告、检测视频和检测现场进行了检查,设备代码为31103211812015080027[梯11苏L59950(23)]的电梯经检查发现的问题有: 一、报告、记录与备忘录考核: 1.记录编号为2025TC-JSZJ-C-11578的《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自行检测记录》没有记录推拉力计。 2.2025TC-JSZJ-C-11578《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自行检测记录》,A1.3.14机房噪声未记录观察数值,只记录了经处理过的数值。 不符合《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附件D。 二、检测现场考核: 1.A1.2.1.2项机房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不能将其锁住。 2.A1.2.2.5项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上极限未有效动作。 3.*A1.3.7.1项控制柜未张贴上行超速保护试验方法。 4.*A1.2.4.7项在紧急操作处,未见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的标识。 5.*A1.3.1项机房内未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6.*A1.2.7.1项13层层门与立柱间隙实测为11mm,记录上记录的是6mm。 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 7.未对备忘录中所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有效确认。 设备代码为31103211812015080026[梯11苏L59951(23)]的电梯经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检测视频见证考核: 1.*A1.2.7.7(2)未见每层测量锁紧元件啮合的检测视频。 2.未见*A1.3.7.4;*A1.3.2;A1.2.3.3;A1.2.3.2;*A1.2.4.3; *A1.2.7.7(4);A1.3.3;A1.2.6.7的检测视频。 3.*A1.2.7.1测量最不利点时未使用仪器设备。 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 ***、***系上述两台电梯的检测人员,属于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系当事人镇江分公司的常驻负责人,属于本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经查,当事人已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三人进行教育。
50000.00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2
甬鄞市监处罚﹝2026﹞51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综合案情,对于三位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上述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一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伍万圆整);2、对当事人二邱某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3、对当事人三戴某某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一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中“A1.3.12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轿厢及其附联部件和导轨等无明显变形和损坏”的要求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二邱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三戴某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一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中“A1.3.12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轿厢及其附联部件和导轨等无明显变形和损坏”的要求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二邱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三戴某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6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3
沪市监黄处﹝2025﹞012024001146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罚款7.000000万元,责令改正
700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