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穴市石佛寺供销合作社(大金)刘元经营点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辉林注册资本:4.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MA487HH12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大金镇刘元村(廖冬娥住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274号
经查: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在湖北蕲春县农资总公司处购进了2吨由安徽省六佳农资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盆湖”复合肥料,该批次的复合肥料由业务员贾某杰送到你单位的店里,尔后当事人将该批复合肥加价以每吨2500元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上述2吨“金盆湖”复合肥料已全部销完,共获利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经核算,当事人销售“金盆湖”复合肥料的货值金额为5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二、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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