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素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金龙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7GA3X82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B区二楼03号A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1
(2025)浙0106民初256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优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素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6〕338号
当事人诊所内的2023年购入的蒸汽灭菌器属特种设备,每周由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灭菌效果进行检测,属于在用状态,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定期检验,亦未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2
杭西市监处罚〔2024〕19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其在<spanclass="cbz">微信</span>小程序“杭州素颜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虽取得过<spanclass="cbz">《医疗广告审查证明》</span>(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3〕第330106-0119号),但其发布的内容与审查内容完全不符,属于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广告中对医疗项目的功效和安全性做出保证性承诺,对诊疗技术进行介绍,并利用患者术前术后形象对比图作证明。<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spanclass="cbz">微信</span>小程序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广告中对医疗项目的功效和安全性做出保证性承诺,对诊疗技术进行介绍,并利用患者术前术后形象对比图作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整改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小程序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广告中对医疗项目的功效和安全性做出保证性承诺,对诊疗技术进行介绍,并利用患者术前术后形象对比图作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整改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