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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丰泰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明洋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77971581628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永丰镇车道沟村五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7
(2024)内2527民初14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企北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丰泰矿业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
2023-06-27
(2023)内2527民初5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贾**
太仆寺旗丰泰矿业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3
2023-06-05
(2023)内2527民初5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贾**
太仆寺旗丰泰矿业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4
2023-02-15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太仆寺旗铭润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丰泰矿业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应急罚〔2026〕27号
1.编号为“2026.4.15”的动火作业票显示作业地点为井下,主要负责人未签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9.1.19的规定;2.查监测监控系统,1140m分段斜坡道主斜一台风速传感器和二氧化氮传感器未设置报警值,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6.4和5.4的规定;3.1200m中段回风侧未设置风速传感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6.1的规定;4.1160m中段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通风,风筒口与掘进工作面距离超过10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6条规定;5.1160中段西巷风筒1处破口漏风,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第5.5条规定;6.1370m中段变电硐室内高压配电柜未悬挂“高压危险”标志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4.4的规定 。
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第三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第四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第五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第六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00)的行政处罚。
224000.00元
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
2026-07-31
2
(太)应急罚﹝2026﹞13号
1.安全设施设计纵投影图斜坡道与现状图斜坡道存在不一致情况,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四条第3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尾矿库降雨量监测数据缺失,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7.8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尾矿库)第十三条第2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了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4.1.10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开拓系统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7.8条(6.7.8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全天候连续正常运行。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尽快排除,故障排除时间不得超过7d。排除故障期间应保持无故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加强人工监测;系统改建、扩建期间,不得影响已建成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应当分别给予你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1.《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重大事故隐患-1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序号5基本图纸-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1(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重大事故隐患-3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序号20安全监测系统运行-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1(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120000.00元
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2026-07-30
3
(太)应急罚〔2026〕9号
2026 年4 月24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太仆寺旗丰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及时发现1、2、3 号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左前轮、右前轮轮胎倾角异常,未对出现“外八字”形态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并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 无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二、综合安全管理-8 隐患排查治理-序号2 隐患排查-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3)(适用条件:有3 处以上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 元)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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