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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张惠珍鲜肉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惠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22MA6LCA4W7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勐海县宏福集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勐海处罚〔2026〕41号
2026年4月2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勐海县宏福综合集贸有限公司二楼猪肉档口开展猪肉制品监督检查,发现勐海张惠珍鲜肉摊经营的鲜猪肉胴体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证,经营者张惠珍现场亦未出示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西勐海强制〔2026〕15号)及《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云市监西勐海物〔2026〕15号。由于新鲜猪肉容易腐败变质,难以保存,当日下达了《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西勐海解强〔2026〕3号),解除扣押,并予以无害化处理。2026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4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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