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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瓯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2CPUNN4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大南路温州世贸中心1005室南首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10
服务合同纠纷
虞**
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10-19
(2026)琼9005民初4540号
合同纠纷
邹**
卢*,卢*,海南德脊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都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文昌市人民法院
3
2026-10-14
(2026)琼9005民初4540号
合同纠纷
邹**
卢*,海南德脊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成都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文昌市人民法院
4
2026-09-24
(2026)浙0302民初13127号
服务合同纠纷
胡**
温州鹿城区德脊瑞健康服务工作室,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5
2026-09-24
(2026)浙0302民初529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应**
卢*,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李**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6
2026-09-01
(2026)浙0381民初82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孙*
卢*,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德脊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7
2026-08-24
(2026)浙0302民初13127号
服务合同纠纷
胡**
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区德脊瑞健康服务工作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8
2026-08-20
(2026)浙0302民初5676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上海德脊瑞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李**,卢*,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9
2026-08-19
(2026)浙0302民初5427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杨**
卢*,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李**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6-08-18
(2026)琼9005民初3084号
合同纠纷
阎*
海南德脊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文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16
服务合同纠纷
虞**
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8-21
(2026)琼9005民初4540号
合同纠纷
邹**
成都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卢瓯;卢仲;海南德脊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文昌市人民法院
3
2026-06-15
(2026)琼9005民初3084号
合同纠纷
阎*
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德脊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文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6〕607号
经查,当事人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设立注册,由其法定代表人卢某创立“德脊瑞”品牌,品牌围绕为青少年物理增高、形体矫正和疼痛理疗三大项目展开,并通过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模式,覆盖全国。当事人制作宣传单、宣传册、装修设计、宣传视频等用于经营中使用与供“德脊瑞”品牌加盟商、门店宣传使用,并指导加盟商、门店借助上述宣传材料对消费者开展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情况如下: 1、虚构品牌创始人卢某和李某某的身份、履历和专业背景以及实际不存在的研发团队和科学机构。当事人在其公司宣传单和招商宣传册,以及门店装修设计进行展示宣传称其公司创始人卢某和李某某本人拥有德国法兰克福医学院研读毕业的医学背景,称其“拥有德国法兰克福的资深专家和中国中医院专家学者所组成的核心技术团队”和“拥有自己的医学研究院”。但两人实际并未在德国法兰克福医学院研究学习,取得毕业证书,实际并未拥有相关团队,其所谓的中国中医院专家学者为与个别卫生院医生存在合作关系,且并未设立医学研究院。 2、篡改与儿童物理增高无关的专利证书、理疗师资质证书。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及品牌旗下门店装修时,均展示相关专利证书、理疗师团队和对应的理疗师资质证书。当事人擅自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520607190.3,已失效)和发明专利(专利号:201510494974.4)的专利名称“舞蹈基本功万能训练架”改成“基本功万能训练架”进行展示。同时,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202430216894.2)的专利名称“理疗仪(美容仪磁力环)”改成“理疗仪”进行展示。另将实验室超声波生物处理系统的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CN201911306593.3,从他人处购买)的专利权人从原申请人“北某某大学”修改为“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展示的九名员工的理疗师资质证书的发证时间均被当事人擅自修改提早两年的发证时间。 3、虚构设备增高功效、夸大增高效果、编造虚假医学术语。当事人通过视频、宣传册、宣传单及口头话术,无科学依据宣称声波类设备可刺激骨骺线细胞活跃度、促进骨骼生长以实现增高;擅自宣传物理增高项目可达3-8厘米增高效果,相关客户数据统计、腿部DR片评估增高空间的方式均缺乏科学支撑;同时自行杜撰不存在的“骨骺线细胞活跃度”医学用词,并在宣传视频中将该虚假概念进行百分比量化表述,误导消费者。 4、通过刷单虚构某平台团购销量。2025年7月至9月期间,为了虚构某平台团购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卢某授意其公司员工对其某平台店铺的团购商品进行刷单,以此提高店铺排名和增加店铺曝光度,吸引更多消费者,刷单金额达297万余元。 经对当事人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调查确认,当事人至今对公账户累计收入共计5099034.94元(包含刷单提现金额)。 另查明,当事人广告宣传费用共计528695元,其中用于制作“德脊瑞”品牌儿童物理增高虚假广告宣传展板、世贸中心企业文化墙、宣传册的费用共56895元,其余471800元用于推广宣传视频、视频拍摄、制作宣传网页,但当事人无法说明用于拍摄哪些视频和宣传网页,也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故实际总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 当事人设计和制作虚构其公司人员、团队和资质等背景的宣传单、宣传册等,制作发布夸大功效的宣传视频,利用上述宣传材料指导加盟商、门店对消费者开展虚假宣传,并组织工作人员对其平台店铺的团购商品以刷单方式虚构销售状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制作上述宣传单、宣传册、宣传视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1800000元,上缴财政; 二、吊销营业执照。
180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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