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司雷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764130120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州陵大道107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3-11
供用气合同纠纷
洪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洪湖市威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洪湖市人民法院
2
2018-03-11
供用气合同纠纷
洪湖市威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洪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洪湖市威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洪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洪湖市人民法院
3
2017-10-15
供用气合同纠纷
洪湖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洪湖市威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洪湖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08
2019-10-22
(2019)鄂1083执190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洪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洪湖市威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3-28
2018-01-18
(2017)鄂1083民初885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洪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洪湖市威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8096.18元
民事案件
3
2014-08-25
2014-08-25
(2014)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13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洪湖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200号
一、2025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当事人位于洪湖市新堤聚金广场的营业部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燃气服务收费项目公示”栏中,对“居民用气工程建设费、工商业建设费”两项目对应的“收费标准” 栏中,只公示了价格的构成,没有公示收费价格标准。2025年11月12日,在本局对当事人峰口分公司营业部进行检查时,发现“燃气服务收费项目公示”栏中,对“居民用气工程建设费、工商业建设费”两项目对应的“收费标准” 栏中也只公示了价格的构成,没有公示收费价格标准。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新堤聚金广场营业部的价格公示栏,是2025年8月21日从宏伟南路营业部搬迁后开始公示的,全市的营业部也是在这个时期都换成了现在的公示内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居民、工商业燃气入户工程建设收费项目,没有按照《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进行明码标价,相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开展整改,完善了相关公示内容。
二、当事人于2024年元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在工商业用户及别墅居民燃气设施入户工程建设收费过程中,对110户工商业用户,1户别墅用户的燃气设施入户工程收费中存在下列违规收费行为:1、变换名目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违反《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规定,收取燃气安装施工费之外,以“管材表面无损检测”、“管道压力试验”、“室外管道碰头”等名目,加收不合理的费用:无损检测费25000.00元、室外管道碰头费49413.79元、管道压力试验费20843.62元,合计95257.41元;2、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变换名目以“带气碰口气损”的名义,变相收取已明令取消的由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放散费”,带气碰口气损费31400.00元;3、转嫁自身义务,向用户收取“图审费”,图审费57000.00元。图纸审查是燃气公司为确保工程符合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的内部必要流程,相关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用户并没有委托当事人进行图纸审查,当事人收费价格公示栏收费“正面清单”中也没有该项目,当事人提供的收取“图审费”的文件依据,也不符合其作为“图审费”收费的依据;4、违反(2024)《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文件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经营场所价格公示栏公示为依据湖北省定额所列的施工定额标准收取),将本应按6.57%费率进行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提高到以14.23%的费率进行计算,变相提高了工程建设收费价格,加价多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36680.26元;5、本局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夜间、雨天、雪天都不从事燃气工程施工作业。当事人在没有开展夜间和雨、雪天气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将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列入工程预算造价中,变相提高了其燃气设施入户工程的收费价格,收取夜间冬雨季施工增加费3490.67元;当事人预算员罗某只有中燃集团内部认证的预算岗证书,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
现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收取以上110户工商业用户,1户别墅用户燃气设施入户工程建设费用为3880303元。其中违规收取的燃气设施入户工程费用明细为:无损检测费25000.00元、室外管道碰头费49413.79元、带气碰口气损费31400.00元、管道压力试验费20843.6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对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该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开展整改,完善了相关公示内容的实际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该行为免于处罚。
二、对当事人在燃气设施入户工程建设中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退款期限届满前已退还全部多收价款,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燃气设施入户工程建设中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1589.13元。
21589.13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2
洪湖市监处罚〔2026〕199号
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收费政策执行中存在以下违法收费行为:
违反了《洪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洪发改价格[2023]1号)之规定,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提高收费标准按4.7618元/立方米(含税价)向湖北同乐饲料有限公司等19家非居民用户收取天然气费,计2253391.00立方米,应收标准为3.96元/立方米,超收0.8018元/立方米,超收金额共计1806768.90元;
违反了《洪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洪发改价格[2025]1号)之规定,在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提高收费标准按3.96元/立方米(含税价)向艾传福等776家非居民用户收取天然气费,计8675056.50立方米,应收标准为3.86元/立方米,超收0.10元/立方米,超收金额共计867505.65元。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当事人向非居民用户超标准收取天然气费共计2674274.55元。
另查明,截止2026年1月,当事人以充天然气的形式分别退还给洪湖市井力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多收价款140000.00元、退还给湖北万佳石化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多收价款13629.73元、退还给汇裕食品厂多收价款28191.57元,共计退还多收价款181821.30元。尚未清退的多收价款金额为2492453.25元。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1〕2607号】第四条第二项“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七条“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实施该?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之规定,当事人向非居民用户超标准收取天然气费总计2492453.25元,属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本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违法所得2492453.25元0.1倍的罚款计249245.33元。
249245.33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