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刚 |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4MA6H7D5J4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晴隆县莲城街道南街社区安南古城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8
(2024)黔23民终5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二十四道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明和盛建设有限公司,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23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爱旅行旅行社有限公司
晴隆县人民法院
3
2021-03-02
(2020)黔2324民初21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义市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晴隆县人民法院
4
2020-10-14
(2020)黔2324民初13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凉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晴隆县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晴隆县人民法院
5
2020-07-21
(2020)黔2324民初948号
生命权纠纷
刘**
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晴隆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6
2023-11-29
(2023)黔2324民初1007号
追偿权纠纷
晴隆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刘**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12043.46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18
2023-11-24
(2023)黔2324民初1602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邓**与晴隆县宏骏图文广告有限公司、贵州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29
2021-09-07
(2021)黔2324执30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3-16
2021-01-29
(2021)黔23民终1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12
2021-03-02
(2020)黔2324民初21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义市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隆市监处罚﹝2026﹞50号
经查: 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09月3日,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晴隆县莲城街道南街安南古城。该公司目前使用的观光车有30台,其中18座有20辆(处于停用状态),23座有10辆。这10辆车分2批次购买,第一批购买的3台(LLWABBAFXP1003002\LLWABBF9P1003119\LLWABBAF1P100319)于于2024年3月办理的使用登记证。2025年购买的7辆观光车,因行驶路线检验不合格,至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观光车定期检验报告。经在贵州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查看,显示上述4台上次检验日期:2025年3月19日,检验结果: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向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2026】17号,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经黔西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至今还未改正。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观光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观光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案审会研判讨论一致同意,拟处罚如下: 处罚款叁仟元整(小写:3000.00)。
300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